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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教职工 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教职工

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以印发。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2021年1028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第四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五条  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职工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工会、纪检监察处、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教务处、科研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且未担任党政干部的教职工)、法律顾问等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校工会,主要负责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处理。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教职工对于学校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请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申诉的范围:

(一)教职工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合法权益的,包括教职工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三)教职工个体之间的纠纷不在受理范围。

(四)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处理程序与办法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九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工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申诉书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十条  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并组成工作小组;

(二)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须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有权要求作出被申诉事项决定的部门限期以书面形式提供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提请学校复议;

(三)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建议学校行政撤销原处理决定;

(四)教职工如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受理工作小组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工作小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教职工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十九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应当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秉公办事,杜绝不正常的校内申诉处理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教职工提交的申诉申请书,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主任委员撰写的听证材料,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第二十一条  办法由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